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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06-24

壹、 修正目的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為內政部依據住宅法第 12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作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補貼額度、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依據。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實務執行需要等,依據相關單位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建議,修正相關條文 。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計5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 修正家庭成員住宅 狀況應符合之條件
考量申請人與配偶不同戶籍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雖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惟亦得為申請住宅貸款利息之住宅共有人。(修正條文第5條)
二、 定明核定戶抵押擔保品應符合之規定
考量申請人有申請後將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情形,所有權人雖非申請人,惟仍為同一受補貼之家庭,為使核定戶有提出變更申請人之彈性,定明以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者,原申請人應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人變更。(修正條文第11條)
三、 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停止補貼之情形
為維護受補貼者權益,定明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先踐行第11條第2項第4款通知受補貼者辦理變更、移轉或補正之相關程序,始得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修正條文第15條)
參、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