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第3條、第6條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06-17

壹、 修正目的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發布施行後,迄今未檢討修正,為促進新市鎮加速發展,參酌歷年來新市鎮招標之實務經驗,爰重新檢討本準則並予以修正。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及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修正標租土地者為標租土地投資人。(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有效發展新市鎮土地,考量土地出租時,經常有配合政策發展與推動期程保留訂定租期長短之彈性需求,以利多元建設使用方式活化新市鎮土地,增訂新市鎮土地標租時最低建設使用程度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
參、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