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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06-13
  • 發稿單位:移民署

壹、修正目的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公布施行,爰辦理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計6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增訂以覓職為由申請延期居留
增訂香港或澳門特定專業人才、專業人才及學生得以覓職為由,申請延期居留6個月,最長為1年,並放寬就業金卡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者,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及第26條)
二、增訂碩博士居留期間得折抵之規定
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就學取得碩博士學位者畢業後,以在臺工作居留申請定居,其居留期間得折抵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9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於預告期間,「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之民眾留言共1則,提出「希望能於11月26日儘快正式修訂,港澳人非常需要這1條條例,還希望你們能多考量」之建議,與本次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無涉,已逕於該平臺回應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