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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條文、「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5條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06-09

壹、修正目的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4項、第77條之4第9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6條授權訂定,作為建築物室內裝修、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公寓大廈等相關管理之依據。
為簡政便民推廣電子線上換證事宜,使行政作業更為彈性務實,並修正相關換證規定,爰修正相關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計9條以及相關附表,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配合「電子線上換證」指導原則,修正相關規定
為簡政便民推廣電子線上換證事宜,使行政作業更為彈性務實,並修正相關換證規定,爰修正相關條文。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主辦或委託之專業機構、團體於舉辦之回訓訓練或講習課程結訓後,由回訓機構、團體將結訓人員資料轉入建築行為人系統,系統勾稽資料無誤後,即可產出結訓人員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修正條文「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32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3條至第5條)
二、昇降設備檢查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為符體例一併修正。
昇降設備檢查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為符體例一併修正。(修正條文「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6條附表1及第20條附表2)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