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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04-06
  • 發稿單位:警政署

壹、廢止目的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作為槍砲彈藥刀械業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所應採行安全維護措施之管理依據。
  本次廢止係因規範事項業於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定有明文,本辦法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廢止。

貳、廢止意旨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鑒於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業於110年11月3日發布施行,本辦法所定事項已一併納入規範,爰配合辦理廢止。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