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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33條條文及第5條附件1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04-06
  • 發稿單位:警政署

壹、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於94年3月2日發布施行,歷經19次修正,最後1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09年5月6日。茲為應陞遷衡平合理,並符合實際派任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33條及第5條附件1,以符實需。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為增列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監部分預算員額得列第四序列,並配合保障事件溯自110年5月6日起生效。(修正條文第5條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