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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徵兵規則」部分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11-25
  • 發稿單位:役政署

修正目的

    徵兵規則為內政部依據兵役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作為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依據。

    鑑於高等敎育普及與學制因素,每年6月份高中以上各級學校學生畢業等待服役。考量每位役男入營服役緩急需求不同,為縮短役男等待入營服役時間及妥適生涯規劃,於不影響兵額徵集需求補充時,賦予內政部得辦理役男優先入營或延緩入營申請作業之法源依據。另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判定替代役體位,僅須服12天補充兵役,為審慎判定役男體位及維護兵役公平,增列替代役體位案件,除因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體位外,於判定前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爰修正徵兵規則部分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計4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及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為因應每年辦理多次軍種兵科抽籤作業,役男入營徵集順序增列抽籤日期之排序。(修正條文第5條)

二、增列替代役體位案件,除因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體位外,於判定前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4條)

三、為紓緩眾多役男等待服役問題,於不影響兵額徵集需求補充時,役男可申請優先入營或延緩入營,並按入營緩急時段依序安排入營服役。(修正條文第25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無人民、團體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