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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部分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08-04
  • 發稿單位:民政司

壹、修正目的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地方制度法第54條第1項至第3項授權訂定,為強化地方立法機關之議事運作,落實合議制機關之本旨,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刪除地方民意代表去職應報自治監督機關備查及函知同級地方行政機關之規定。

二、刪除地方立法機關正、副議長(主席)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主席指定之規定,回歸由全體議員、代表限期互推代理議長、主席。

三、明定地方立法機關正、副議長、主席出缺應限期報自治監督機關備查及補選。

四、明確地方立法機關編制員額決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