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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08-11

壹、修正目的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提供各級政府辦理市區道路工程規劃設計準則,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32條第1項授權,自94年12月8日發布施行,曾於98年4月15日修正施行。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氣候變遷,並加強落實人本建設、生態保育等理念,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定義相近,易混淆且界定不清,爰修正其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
二、為營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修正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應留設人行道及公共設施帶空間。(修正條文第5條)
三、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修正服務道路應留設人行道。 (修正條文第7條)
四、修正公車專用道寬度、刪除站臺區最小寬度限制,及增訂慢車道最小寬度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五、修正路邊停車設計規定,有路邊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二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劃設。(修正條文第12條)
六、為提升人行環境安全性及通暢性,修正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之人行道淨寬規定,並增訂人行道上原則不設置機車停車格,如須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修正條文第16條)
七、考量植栽適合生長環境及理想之植穴寬度,修正喬木植穴最小面積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民眾反映意見業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綜整回應或個別答覆,為凝聚共識已會商各縣市政府、交通部及其相關單位,調整修正條文內容及加強修法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