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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12-28
  • 發稿單位:地政司

壹、修正目的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為內政部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42條規定授權訂定。該細則自71年3月12日發布施行以來,曾歷經4次修正。為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及考量灌溉蓄水設施於農地重劃區有設置之必要,以利實務執行,爰修正相關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細則修正重點及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地方政府執行農地重劃之業務劃分屬自治事項,無須於本細則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2條。
二、重劃區內之區域性排水工程,性質上不僅屬水利主管機關之權責,爰修正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又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刪除農田水利署與地方政府簽訂之協議書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三、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第13條、第19條、第23條、第32條、第53條及第54條)
四、考量灌溉蓄水設施於農地重劃區有設置必要,配套增訂本條例所稱水路之定義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之1)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細則預告期間為110年8月3日至10月1日,預告期間有1位民眾提出「農地重劃要強制於假日開說明會,做成會議紀錄上網公開」之建議。查本細則第12條及第17條規定於重劃區選定初勘後及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實施後需召開說明會,主要在宣導重劃之意義與效益,說明重劃之實施內容、依據、重劃原則、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概況及應配合事項等。經洽詢目前刻正辦理農地重劃之部分地方政府,均表示會考量土地所有權人的工作型態,儘量安排於平日晚上或假日,所作成之會議紀錄亦會檢送土地所有權人知悉。考量民眾建議事項屬實務執行作業,地方政府於個案上得斟酌土地所有權人之生活型態或意願,安排於最適時間召開說明會,並將會議紀錄上網公開,應無須就技術性細節作業於本細則明定。故民眾意見未予採納,並綜整回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