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訂定目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將警察各級學校納入適用範疇,依該法規定,警察各級學校之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本部爰依法訂定本辦法。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定明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任務、組成,以及委員資格、任期及相關議事規定,資憑組成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督導考核及協助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達成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目標。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有民眾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提出3則留言,內容均與本案無關,已於平臺妥予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