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1-26

壹、修正目的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內政部、財政部及經濟部依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4條第4項規定會銜訂定,於88年10月25日發布施行,曾於99年11月11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10年未經檢討修正。為達到促進新市鎮土地開發及增加產業進駐誘因之目標,依新市鎮產業引進需求及參酌其他稅捐減免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以利新市鎮之土地有效利用、爭取投資獎勵誘因以及加速有利產業進駐。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計11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1、 投資總額定義
經開發主管機關核定投資計畫所載金額,並以申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認定投資抵減總額為準。(修正條文第2條)
2、 稅捐減免之資格條件
除維持原條文規定,仍以經營符合行政院所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並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外,另新增申請人須符合最近3年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3、 投資抵減獎勵項目及擬具投資計畫書提送時點
為解決預計進駐新市鎮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於劃定範圍內尚無建築物門牌可供公司設立登記,致不具申請投資抵減資格問題,除原規定預定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與建築物之抵減項目外,修正放寬申請人於公告劃定稅捐獎勵地區至向開發主管機關提送投資計畫書前,所購置之建築物,亦可納入投資計畫申請抵減獎勵項目,並要求申請人擬具投資計畫書須於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送,以利確認投資項目及申請獎勵時點。(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
4、 稅捐減免額度
考量稅務衡平性原則,調整投資抵減率由20%範圍內改為一律15%,公告日起第6年至第10年內者,優惠額度減半;第11年起者不予優惠。(修正條文第7條)
5、 預期效益
積極推動新市鎮之土地有效利用、爭取投資獎勵誘因以及加速有利產業進駐,以強化核心產業並多元發展,配合國際產業局勢變化、吸引臺商回流,劃定適宜產業範圍提供租稅減免,推動新市鎮土地有效利用。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