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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組織規程」、「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辦事細則」、「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組織規程」、「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辦事細則」;訂定「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編制表」、「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編制表」,自112年9月20日生效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1-15

壹、訂定目的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部消防署組織法於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並定自112年9月20日施行。為強化減災及災害整備動員機制,完備防、救災施政之指揮監督與協調網絡,將組設由原8組、1中心、4室、2派出單位、2任務編組,以及4個附屬機關,調整為6組、2中心、4室、1派出單位以及2個附屬機構,其主要辦理災害整備、應變及搶救等災害防救相關業務。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本部消防署組織調整作業係依打造精簡、彈性、有效能政府之原則,將業務性質相近或具關聯性組設加以整合,除能維持現有業務推動,更能有效利用資源,統籌橫向協調及組織彈性,爰整合「災害管理組」及「民力運用組」,組改後調整設置「災害管理組」及「整備應變組」;整合「火災預防組」及「火災調查組」,組改後調整設置「預防調查組」;整合「災害搶救組」及「緊急救護組」,組改後調整設置「救災救護組」;另設置「資通作業中心」,負責全國性及消防署各項資通訊業務,強化消防救災整體資訊系統運作效能。並審酌勤務特性、組織規模與實際執行需要,將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成立為所屬機構,將原4港務消防隊整併為1港務消防大隊,以強化我國整體重大災害人命搜救實力及提升我國消防救災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