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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第2條附件修正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1-08

修正「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第2條附件
壹、修正目的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為內政部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訂定,作為辦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作業之依據。為因應體位區分標準第2條附件業經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於 112年5月30日修正發布,本標準第2條附件應配合修正。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44項「鎖骨骨折或缺損」:停役標準第2款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53項「心律不整」:停役標準第1款心律不整治療方式增列「冷凍消融術」;第7款右束枝傳導完全阻滯增列「心電圖QRS複合波時間長大於或等於一百二十毫秒」;第9款沃夫巴金森懷特徵候群增列「有早期激發型態(pre-excitation pattern)」。
(三)第56項「冠狀動脈病」:停役標準第1款、第3款、第4款及第5款冠狀動脈疾病明確規範檢查方式。
(四)第79項「甲狀腺機能過低」:備考現行規定增列有進行手術或放射線同位素碘-131治療後機能過低者,應詳實註記;第2款增列確定診斷應出具之檢驗報告,以防範人為因素所致甲狀腺機能過低。
(五)第87項「貧血或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備考新增第3款,明定遺傳性貧血確定診斷之應檢查項目。
(六)第110項「膝關節損傷」:停役標準第1款、第2款及第10款,增列關節炎病變應合併患部有症狀。備考第6款,膝關節不穩定測量方式增列GNRB之檢查儀器。
(七)第128項「椎間盤突出症」:停役標準第1款?明壓迫神經根或脊髓英文名稱,並增列脊髓病變之停役條件;第2款手術定明需進行切除手術,備考第3款並增列經手術治療者應檢附病理報告。
(八)第135項「視力」:增訂停役標準第2款一眼散瞳後驗光度數逾11屈光度、第3款兩眼散瞳後驗光度數相差逾5屈光度者,需最佳矯正視力同時未達0.6之條件。
(九)第172項「妥瑞氏症」:停役標準增列疾病呈現症狀及停役之功能減損條件。
二、效益:參酌體位區分標準第2條附件之體位區分標準表所定免役體位及體位未定等修正規定內容,配合修正本標準第2條附件之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以符法規之衡平性及維護役男權益。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標準第2條附件修正案於預告期間未接獲人民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