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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04-19

壹、訂定目的
警械使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111年9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於同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依本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為明定調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爰訂定「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查小組之任務。(第2條)
二、調查小組之組成委員、任期及解聘事由。(第3條至第5條)
三、調查小組召開會議相關事宜與出席人數規定及自行迴避事由。(第6條至第8條)
四、參與相關調查及會議之人員保密義務。(第9條)
五、調查小組業務編制人員之規定。(第10條)
六、調查小組開啟調查之程序及流程。(第11條至第13條)
七、調查小組會議決議作成之規定及報告之公開。(第14條及第15條)
八、調查小組教育訓練之建議。(第16條)
九、調查小組之行文名義。(第17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民眾公開留言提問有關本調查小組之事實調查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及「司法警察機關」涵蓋範圍等問題,本部警政署已依下列內容回復在案:
一、本調查小組所為調查,係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所賦予之法定職權,並依本草案第9條規定,參與本小組相關調查及會議之人員,就未經公開內容應遵守保密義務。
二、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規定,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均得準用,爰上揭機關亦得依本草案所定程序請求調查。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呂育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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