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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4條之1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04-19

壹、修正目的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建築法第97條之3授權訂定,作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等相關管理之依據。
為維護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之招牌廣告資通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爰修正本辦法第14條之1。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係為維護是類廣告資通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定明其系統連網環境欠缺資通安全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以書面命設置者立即停止使用並改善,設置者於改善完成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後,始得恢復使用。設置者如未依規定立即停止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斷絕是類招牌廣告使用所必須之電力或其他能源,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