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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0條及第6條附表1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07-20
  • 發稿單位:地政司

壹、修正目的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授權規定,於65年3月30日發布施行,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迄今已歷經35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0年10月13日發布施行。考量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所定協議價購,與徵收同為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取得所需用地之方式,應得比照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且因應國人露營戶外活動需求日益興盛,並為利無動力飛行運動產業之發展及管理等需要,一併辦理檢討修正。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增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0條)

二、農牧用地增訂容許使用項目「露營相關設施」及其許可使用細目,並於附帶條件規範設置面積及環境敏感地區之限制;另考量林業用地山林資源保育及低度利用原則,增訂林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露營相關設施」與其許可使用細目及附帶條件。(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1)

三、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增訂容許使用項目「無動力飛行運動相關設施」及其許可使用細目,並於附帶條件規範設置面積等相關限制規定;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戶外遊憩設施」增訂許可使用細目「無動力飛行運動設施」及其附帶條件。(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1)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規則預告期間為111年4月20日至111年6月20日,預告期間有中華民國露營觀光產業聯盟總會提出放寬露營相關設施之設置面積及高度之意見,鑑於露營相關設施之設置面積等,業經相關部會研商獲致共識,且符合行政院政策方向,故提案人所提放寬意見不予參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