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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09-07

壹、修正目的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97年12月24日訂定發布,曾歷經9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係於109年12月25日。由於配合行政院推動「智慧政府行動方案」,前次修正規劃全面換發新一代國民身分證,將國民身分證數位化,就新一代國民身分證之格式與內容,及落實個人隱私保護與維護資訊安全等事項妥適規範。惟因外界對於新一代國民身分證在應用上存有資安疑慮,爰行政院110年1月21日第3736次院會決定,暫緩數位身分識別證之發行計畫,須俟獲得國人共識及完備法制及相關程序後再推動。為與現行國民身分證實務作業相契合,爰修正本辦法。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將原區分為卡面及晶片之儲存項目及記載方式修正為現行國民身分證之記載項目、方式及內容。(修正條文第8條至第9條)

二、規範現行國民身分證初、補、換領時之應備妥文件及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10條至第21條)

三、增訂因門牌更正,戶長或戶內人口代為申請國民身分證者,無須書面委託,並得以檔存相片影像檔製作。(修正條文第11條及第18條)

四、規範戶政事務所現行核發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之情形及其效力。(修正條文第23條)

五、規範現行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驗收、點交及保管等事項。(修正條文第25條)

六、規範現行國民身分證之控管、作廢、銷毀等應遵行事項及程序。(修正條文第26條及第27條)

七、增訂當事人、亡故者之親屬或經理殮葬人得申請當事人本人或亡故者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電子檔。(修正條文第39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110年6月8日至8月9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已踐行預告程序,期間並無人民、團體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