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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09-07

壹、修正目的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94年6月24日訂定發布,歷經7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日期為109年12月17日。行政院110年1月21日第3736次院會決定,暫緩換發數位身分識別證,須立專法後再依法辦理,爰修正本標準。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為符現行實務作業,將上揭最近一次已發布但未施行之法規,依修正發布前之國民身分證收費數額,予以修正。另實務作業放寬當事人得申請本人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申請對象不限「過世親屬」,又為使收費規定更臻明確,俾利民眾遵循,定明有關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原可免費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如有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之情形,則應繳納規費。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收到1則民眾意見,反映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是否收取規費1事,宜將「戶政規費收費標準」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2項法規命令統一規定。業已採納民眾意見,有關是類情形收費之規定,移列於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3條第3項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