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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及「查核委員紀錄表」修正,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

  • 發布單位:秘書處
  • 資料來源:總務司
  • 聯絡人:周吟穗

一、為避免誤解工程施工查核有連坐扣點情形,工程會修正旨揭扣點表及紀錄表,就法令及契約規定,依實際缺失責任,分別針對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等開立缺失或進行扣點,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本次扣點表及紀錄表修正內容如下:
(一)扣點表部分
1、新增品質管理制度(Q)之填表說明:
(1)新增第2點:「承攬廠商」、「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單位」應負施工品質或施工進度缺失責任者,應分別扣點無連坐處分。
(2)新增第3點:「承攬廠商」如有施工品質缺失(編號5)或施工進度缺失(編號6)遭扣點,而「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單位」未依技服契約要求辦理品質查證亦須扣點時,應分別依缺失項目編號「4.01.31及4.01.32」(專案管理廠商缺失項目)或「4.02.17及4.02.18」(監造單位缺失項目)進行扣點。
2、新增品質管理制度(Q)之專案管理廠商(QA1)缺失項目:
(1)新增[4.01.31施工品質]:配合承攬廠商施工品質(W)缺失項目新增,並細分為14子項。承攬廠商如有施工品質(W)編號5之缺失項目遭扣點,而專案管理廠商未依技服契約要求辦理品質查證亦須扣點時,應依本缺失項目進行扣點。
(2)新增[4.01.32施工進度管理]:配合承攬廠商施工進度(P)缺失項目新增。承攬廠商如有施工進度(P)編號6之缺失項目遭扣點,而專案管理廠商未依技服契約要求辦理品質查證亦須扣點時,應依本缺失項目進行扣點。
3、新增品質管理制度(Q)之監造單位(QA2)缺失項目:
(1)新增[4.02.17施工品質]:配合承攬廠商施工品質(W)缺失項目新增,並細分為14子項。承攬廠商如有施工品質(W)編號5之缺失項目遭扣點,而監造單位未依技服契約要求辦理品質查證亦須扣點時,應依本缺失項目進行扣點。
(2)新增[4.02.18施工進度管理]:配合承攬廠商施工進度(P)缺失項目新增。承攬廠商如有施工進度(P)編號6之缺失項目遭扣點,而監造單位未依技服契約要求辦理品質查證亦須扣點時,應依本缺失項目進行扣點。
4、修正施工品質(W)之填表說明:
(1)刪除「A1:『專案管理廠商』應負施工品質缺失之連帶責任者……」及「A2:『監造單位』應負施工品質缺失之連帶責任者……」:為避免「連帶」之用語遭混淆誤解,爰刪除填表說明之A1與 A2內容。
(2)新增第1點:「承攬廠商」、「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單位」應負施工品質缺失責任者,應分別扣點無連坐處分。
(3)新增第2點:缺失項目編號5為「承攬廠商」之扣點項目。
5、修正施工進度(P)之填表說明:
(1)刪除「A1:『專案管理廠商』應負施工進度缺失之連帶責任者……」及「A2:『監造單位』應負施工進度缺失之連帶責任者……」:為避免「連帶」之用語遭混淆誤解,爰刪除填表說明之A1與 A2內容。
(2)新增第1點:「承攬廠商」、「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單位」應負施工進度缺失責任者,應分別扣點無連坐處分。
(3)新增第2點:缺失項目編號6為「承攬廠商」之扣點項目。
6、修正品質缺失扣點情形:刪除有關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之WA1、WA2、PA1、PA2扣點數計算。
7、「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等文化資產修復工程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依前開修正原則辦理。
(二)紀錄表部分:新增註3:「承攬廠商」、「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單位」應負施工品質或施工進度缺失責任者,應分別扣點無連坐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