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九點附件一,並自112年7月18日生效。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
(1)原構造物範圍內整建或改善、已開發場所,應經上級機關審查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始無需辦理生態檢核。
(2)作業流程新增民眾參與、資訊公開時間點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