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技術規格之訂定及審查辦理方式

  • 發布單位:秘書處
  • 資料來源:總務司
  • 聯絡人:周吟穗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017號函辦理。
二、鑒於業界反映部分標案有技術規格限制競爭(綁標)情形,導致工程流標或進度延宕,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技術規格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規定及工程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辦理。機關人員或受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工作,訂定技術規格倘違反上開規定,均涉及刑事處罰,應注意不可違反。
三、機關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技術規格有其適用順序,應優先依同條第1項規定,訂定符合機關需求之技術規格;無法依同條第1項規定訂定技術規格之部分,再依序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
四、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建議作法如下:
(一)依機關所必須之需求訂定技術規格:
1、應瞭解機關需求並依採購法第26條規定訂定技術規格,除可透過技術服務廠商協助提供機關相關建議外,各機關得依採購法第11條之1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或依注意事項載明之審查機制,確認招標文件所訂技術規格屬「機關所必須」之需求。
2、無論是否採統包,機關就工程招標文件技術規格之訂定為兼顧合法及確保履約品質,得採行招標文件訂功能效益技術規格,搭配評選方式由廠商投標提出廠牌型號,得標後依約履行:
(1)招標文件依功能需求條件訂定規格:依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 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爰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規格,以功能、效益、特性等訂定。
(2)要求廠商投標文件就重要項目,提列廠牌型號,得標後即為契約內容依約履行:為確保品質及明確履約標的,機關得採評選方式,並就重要項目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標示擬採用之廠牌、型號,得標後該部分內容即為契約之一部分,依所提列廠牌、型號履約及驗收。
(二)招標文件如可明確載明技術規格,無須再提及參考廠牌:機關就個案實際需求,如已於招標文件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明確之技術規格,又提及參考廠牌,易於審查時具有操作空間,造成施工廠商履約之困擾;爰技術規格涉及提及廠牌,應以「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技術規格」為限,並應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加註諸如「或同等品」字樣。
(三)技術服務廠商訂定技術規格如提及廠牌,應主動向機關說明必要性:技術服務廠商如必須於招標文件提及廠牌者,應依注意事項第7點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備具理由主動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機關並透過審查方式,確認提及廠牌之情形有無逾機關所必須。
(四)客觀公正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廠牌,並書面具體告知不符之處:監造廠商及機關人員應依個案契約約定之技術規格,公正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廠牌(含同等品);如有不符之情形,應以書面具體告知施工廠商不符之原因,不得藉由審查刁難,行綁標之實。
五、工程會後續將透過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之機制,檢視公共工程有無技術規格限制競爭之情形。另該會111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141號函附「研商公共工程技術規格疑有限制競爭態樣事宜」會議紀錄(公開於該會網站),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