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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南市商業會請釋領有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甲種營業登記證者,可否視同工商登記單位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加入商業團體為會員疑義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5-05-22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八五)內社字第八五七九五九九號函台灣省政府社會局
案經轉准經濟部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經(八五)商字第八五○一一九二二號函復意見略以:「按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所稱,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依條文意旨所示,係指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即其主體應為公司或行號,而合作社既非屬公司或行號組織,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本案請依上開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