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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財政部建請同意未成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縣(市)之證證券商,得暫准其加入鄰近縣(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俾利監督管理乙案,本部同意暫准辦理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5-05-23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八五)內社字第八五七七三五四號函財政部
查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之需要,本部前於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以台(七十七)內社字第六○一五七三號、七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台(七十九)內社字第八四七六二號函釋同意未成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縣(市)之證券商得暫准其加入鄰近之台北市、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在案。本案係屬同類性質,本部同意比照上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