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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轄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會址變遷等疑義乙案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函釋機關:內政部
日期:91-05-20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一七九○七號函台灣省政府
(一)查「商業團體法」第七條:「商業團體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在不此限。」依中央機關轄區範圍規定,全國性商業團體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均符上開規定旨意。 (二)另有關前屆理事會決議本屆理事會理、監事捐款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乙節,法無明文規定, 貴府意見略以:「理、監事樂捐行為倘經當屆理、監事會議通過,尚無不可。惟上一屆決議本屆理、監事捐款,似乏拘束力。至已繳會員代表會費之理、監事,在未繳納理、監事捐款之情形下,並不損及其理、監事資格。」核符團體運作常態,本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