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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病媒防治商業同業公會可否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1-06-21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五二三號函復桃園縣政府
按商業團體法第五條第六款明訂商業團體之任務為「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等。」爰該會為服務會員,擬統籌辦理會員公司刊登廣告,並無不可;惟相關資格仍請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條,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