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人民團體監事會議通知及紀錄署名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5-01-29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5)內社字第381594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人民團體監事會議除法令或其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由常務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其開會通知暨會議紀錄均由常務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簽署,但會議事項須對外行文者,應由理事長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