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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召開第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委託出席相關事宜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0-11-29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9066210號函復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一)查人民團體法第42條規定「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第1項(現行為第7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團體之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會員代表)之委託。在職業團體,其委託出席人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會員(會員代表)如有類別之限制者,應委託其同一類別之會員(會員代表)出席。」。
(二)經查本案前經中華民國橄欖球協會來函請釋,業經本部前開函函復該會並副知貴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係屬全國性社會團體,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有關會員代表委託出席乙節,「經查其章程第28條規定『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故凡具會員代表資格者,即得依前述法令及章程規定相互委託,並無『每一會員代表僅能接受該團體之其他代表一人之委託』之限制。」按人民團體法第42條規定「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無「不得委託其他協會之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限制。且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第1項(現行為第7條第1項)後段規定「會員(會員代表)如有類別之限制者,應委託其同一類別之會員(會員代表)出席」,貴會會員並無此類別限制,應不適用。」
(三)本部86年11月14日台(86)內社字第8634007號函,說明三後段「並不得委託其他協會之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乙節,滋生疑義應予廢止,本案應依本部90年11月22日台(90)內社字第9070343號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