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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市律師公會選舉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1-02-25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中社字第0910013184號函基隆市政府

有關選舉會議通知未依規定報備,且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選舉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乙節,參照本部81年6月16日台(81)內社字第8184226號函及79年4月27日台(79)內社字第792873號函釋,若已依規定通知應出席之理、監事,出席簽到之理、監事亦均超過半數,自不影響選舉之結果。
至選舉結果如有爭議,請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1條(現行條文為第25條)之相關規定,本諸職權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