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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函詢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第1項但書所指「出席人數」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1-09-13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中社字第0910025863號函台灣省政府

按「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但出席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時,應清查在場人數,以清查結果為準。」為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8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6條)所明定,爰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第1項但書「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所指「出席人數」,如經出席人數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仍成會時自以清查結果為準,惟如出席人未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時,應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