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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可否由候補理監事擔任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2-06-02 00:00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文號
台(82)內社字第8211459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社會團體候補理監事得擔任工作人員。但一經遞補為理監事,則不得擔任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