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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係行政院97.8.1頒布實施,並於99.7.30修正本規範,新增公務員涉足不妥當場所及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互動之規定,希望公務員執行職務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禁止出入不妥當場所及不當接觸等行為,有共同遵守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