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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翁聖雅
  • 資料來源:統計處
  • 聯絡資訊:02-23565351

編算生命表之目的在於明瞭國民平均壽命之水準,即將某一時期人口之出生、死亡資料予以歸納計算,求得依性別及年齡別之死亡機率、生存機率及平均餘命等,用以陳示國民健康及生命消長情形。舉凡現代化國家對生命表之編算均極為重視,並將生命表編算結果所產生之國民平均壽命資料,用為衡量該國經社福祉之一重要指標。內政部負責編算及發布生命表,提供政府有關人口政策、人力規劃、衛生保健等重要參考及學術研究之用。

我國生命表之編算工作,自民國63年起納為本部經常編算制度,內政部自此為政府負責編算及發布生命表之機關。目前本部統計處所編算之生命表有二種,分別為完全生命表(或稱國民生命表)與簡易生命表,主要差異在資料來源及生命表內容與編算方法的不同。國民生命表係依據每十年一次的戶口普查常住人口資料,加上連續三年的死亡人口,採用單齡資料編製而成;簡易生命表係依據每年戶籍登記人口,採用五齡組資料插補成單齡資料編算而成。

我國在日據時期即已建立戶籍登記制度,並定期舉辦戶口普查,為生命表之編算奠定良好基礎,臺灣光復前已編算2次國民生命表。臺灣光復後中央政府遷臺,乃重建戶籍登記制度,並發展生命統計。自民國45年以來即定期舉辦戶口普查或戶口抽樣調查,至民國83年共完成編算八次國民生命表。94年進行編算「第九次(民國88年-90年)國民生命表」時,鑑於人口年齡結構已出現顯著改變,於是參酌國外經驗及我國國情,對我國國民生命表編算方法之缺失進行檢討提出改進方法,並採用新方法編算,經本部統計委員會95年第一次會議決議通過實施。「第十次(民國98年-100年)國民生命表」亦採用第九次方法,於本(103)年9月完成編算發布。

簡易生命表自63年起納入按年經常編算體系,並進行「向前擴編」及「光復前補編」;民國73年依據內政部生命表編審工作小組委員劉克智之建議,參用臺灣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研究室張教授文彬所著「臺灣之粗略年齡別、性別及標準死亡率之統計分析」一文中之中央死亡率數值,以芮—梅(Reed-Merrell)插補公式將其轉換為「生命表死亡率」進行補編算民國前6年至民國32年資料;民國33年至38年間因無法蒐集到完整的人口資料未編算;民國56年以前資料各年逐漸擴編使與32年以前各表相互銜接成一貫系列。民國82年配合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訂頒,主要編算範圍包括全國、臺灣地區、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十六縣、臺灣省五大都市、及臺灣地區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都會區、五大都會區、次都會區、非都會區等地區分類及前十大特定死因除外分類,並依五歲年齡組及單一歲年齡及男性、女性、兩性平均等分別編算。民國94年簡易生命表配合第九次國民生命表檢討修正亦同時改用新編算方法,故94年起即均以新編算方法進行編算,為考量全國平均餘命資料之銜接問題, 93年以前各年簡易生命表以統計插補方法追溯修正至85年,各年修正結果及有關平均餘命修正銜接表均於本部統計處「我國生命表」網頁發布(網址為https://www.moi.gov.tw/cl.aspx?n=2906),並將歷年修正結果另編輯「簡易生命表修訂本(85-93年)」於96年5月出版發行。

為應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北縣升格為直轄市及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同時配合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自99年同日停止適用,也因應地方政府施政需求請本部編布縣市別簡易生命表,本部簡易生命表編算範圍修正除原全國、臺灣地區、臺灣省外並增加各直轄市、縣市(不含金門縣、連江縣),另桃園縣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表列增至6個直轄市。考量到各縣市之人口規模個別差異極大,部分人口數較少之縣市其死亡率波動大,進而影響其平均餘命之變動亦大,經參酌專家學者意見,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簡易生命表以三年(編算年及其前二年)合併人口資料編算,全國、臺灣地區、臺灣省簡易生命表,仍維持以一年的資料編算。

另立法院於民國85年11月1日審議通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並於同年12月10日正式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專責統籌規劃原住民事務;內政部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亦自89年起新增個人資料之原住民身分註記欄位,因此自90年起定期編算原住民簡易生命表,以了解原住民平均餘命變動趨勢,以及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之差距情況,提供各界參用。

生命表編算工作相當專業,為與國際接軌,本部對於生命表編算技術及方法需參考相關文獻資料及新技術方法之應用,持續不斷研究創新改進編算方法,提升生命表編算結果資料品質。簡易生命表報告之出版,同仁雖盡最大努力,但疏漏之處仍恐難免,尚祈海內外方家不吝指教,使本項工作更臻完好,無任企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