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令依據:內政部輔導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地方自治及公民參政相關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二、 補助性質: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三、 補助之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舉辦有關地方自治、地方制度、選舉、公民投票、政黨、遊說或政治獻金相關之學術研討會、座談會。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個案特殊需要決定之。
四、 申請期間:申請單位至遲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備具申請表件逕向本部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因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資格條件:學校、研究機構或依法登記有案之學術、文教團體。
六、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七、 補助金額上限:
(一) 一般性補助: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補助經費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 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目的,就計畫書所提活動之規模、影響範圍及預期效果,決定補助額度。
八、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預算以立法院通過金額為準。
九、 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團體)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本部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二) 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