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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禮俗部門之建立源於民國元年8月,依參議院決議修正並由臨時大總統公布之內務部官制,分設總務廳及民治、職方、警政、土木、禮俗、衛生等6司,掌理地方行政、選舉、國籍、戶籍、自治團體、徵兵、社會救濟、行政區劃、警政、禮制、公共工程及公共衛生等事項,民國2年12月將6司歸併為民治、警政、職方、考績4司,民治司增辦禮俗業務,民國3年7月復增設典禮司,民治司禮俗業務析出,直至民國16年未再變更。 民國1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內政部於同年4月成立,依組織法規定設秘書處及民政、土地、警政、衛生等4司,職掌大致仍舊,同年10月國民政府組織法公布,12月修正之內政部組織法分設總務、統計、民政、土地、警政、禮俗6司,其後內政部組織法多次修正,禮俗司於民國38年併入民政司,成為民政業務之一部。

早期宗教業務一直是附屬於禮制業務之下,隨著時間的推移,宗教業務的重要性及新增業務陸續增加,57年至77年間多次修正「內政部處務規程」,將宗教業務獨立於禮制業務之外,民政司「宗教寺廟科」也更名為「宗教輔導科」。民國88年7月1日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功能與業務調整,原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業務及人員整併至民政司,100年後陸續將原民政司中部辦公室之「自治事業科」及「基層建設科」移至臺北辦公,分別辦理寺廟、神明會、祭祀公業、宗教財團法人等業務,與「宗教輔導科」共同辦理宗教業務,辦理宗教業務之編制由1科擴充為3科。

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及民俗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該法經行政院94年10月31日院臺文字第0940051650B號函定自同年11月1日施行,配合古蹟及民俗業務自該日起移撥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並因應殯葬管理條例公布後,殯葬管理業務日益增加之需要,爰將殯葬業務由禮儀民俗業務中抽出,將史蹟維護科變更為殯葬管理科,禮儀民俗科正名為禮制行政科。

內政部組織法於112年6月9日修正,為提升宗教、殯葬與禮制等業務政策規劃能力與執行能力,突顯我國對多元宗教團體之重視,於同年9月20日成立宗教及禮制司,設置宗教政策科、寺廟輔導科、法人及公業輔導科、殯葬管理科、禮制行政科共5科,責司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