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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

  • 發布單位:政風處

內政部101年度表揚廉潔公務人員

為推動廉能政風、發掘具有廉潔事蹟人員,以為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楷模,特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表揚廉潔公務人員作業要點」,函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含各級警察機關)提報推薦於100年度內具有廉潔事蹟、足堪表率之人員。本次遴選活動,共有24人獲得機關推薦,經初(複)審後計有13人入選,其中社會司1名、警政署6名、入出國及移民署4名、消防署1名、空中勤務總隊1名。獲選人員表揚活動,於102年1月4日(星期五)下午2時,假本部8樓簡報室舉行,由本部李部長鴻源親自表揚,各致贈獎狀乙幀及禮券新臺幣5,000元。

內政部暨所屬機關學校表揚101年度廉潔公務人員名冊
服務單位 職稱 姓名 具體事蹟摘要 符合條款 備註
空中勤務總隊 科員 陳淑靜 一、協助發掘不法,維持採購公正合法:陳員辦理採購「勤務專用通訊系統增設高山中繼站暨航跡監視接收系統建置案1 式」驗收時,發現需求單位有審標不實及驗收不符等不法情事,主動協助調查。

二、導正採購不正觀念,確保採購品質:陳員辦理採購「100 年度勤務專用通訊系統維運案1式」驗收案,辦理驗收時細心發現業務單位檢附之廠商報支電費、租金收據之核銷金額、收費期間與契約書履約期限有不相符情事,即提出意見導正,以確保採購品質。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3、6款「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舞弊或節省公帑,具重大績效或貢獻者。」、「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消防署 視察 鄧經弘 一、研訂「消防署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包含申訴流程圖及作業說明,減少廠商對政府的抱怨。

二、辦理「119 火災通報裝置」、「滅火器」等共同供應契約,供全國各縣市消防局下訂,有效減少貪瀆發生。

三、修訂「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採購案件注意事項」, 均較現行法令規章更具細節化規定,供該署各承辦單位辦理採購業務時有明確一致性之作業標準程序嚴謹依循,以降低申訴、履約爭議。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3、4款「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舞弊或節省公帑,具重大績效或貢獻者。」、「勤求民隱,發掘民瘼,研提政風相關改進措施,解決民困民怨,有具體事蹟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桃園縣專勤隊 專員兼分隊長 馬福美 一、每月主動辦理替代役男法紀教育,加強對受收容人之人道關懷,強化替代役廉政倫理之執行。

二、抽查受收容人財物保管袋發現管理人員在處理收容外勞時, 趁機抽走紙鈔,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2、6款「主動提供貪瀆不法資料,經檢察官採用提起公訴,對查處案件有功者」、「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桃園縣專勤隊 科員 彭治堯 一、查獲逃逸外勞, 該外勞意圖行賄, 涉嫌違反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行賄公務員罪,經彭員當場拒絕。

二、查獲犯罪嫌疑人5 人涉嫌以不當債務約束被害人從事與報酬不相當工作,再以拘禁為手段脅迫清償債務,涉嫌違反刑法妨害自由及人口犯販運防制法。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2、6款「主動提供貪瀆不法資料,經檢察官採用提起公訴,對查處案件有功者」、「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苗栗縣專勤隊 助理員 楊志偉 一、查獲逃逸外勞,該外勞意圖行賄,涉嫌違反刑法第122 條違背職務行賄公務員罪,經彭員當場拒絕。

二、查獲犯罪嫌疑人5 人涉嫌以不當債務約束被害人從事與報酬不相當工作,再以拘禁為手段脅迫清償債務,涉嫌違反刑法妨害自由及人口犯販運防制法。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2、6款「主動提供貪瀆不法資料,經檢察官採用提起公訴,對查處案件有功者」、「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 工友 秦洪貝 一、100年9 月9 日下班時,在臺北市服務站內櫃檯拾獲裝有新臺幣14 萬2,100 元現金之牛皮紙袋,送交該署政風室處置。

二、查該筆金額為該站人員所遺失,係民眾所繳之規費,嗣由該站人員陪同至政風室領回。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6款「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警政署 專員 許滄郎 一、查處臺北、臺中、高雄等地區徵信業者涉嫌透過多名員警提供販售個人資料貪污案。

二、偵辦員警涉嫌貪瀆洩密案。

三、查處警員警涉嫌收受不正利益包庇違法色情業者案。

四、偵辦員警包庇轄內電子遊藝場案。

五、於100 年9 月15-16 日主辦「100 年度政風幹部講習」。

六、主辦該署「100 年督考各警察機關政風查處及預防工作」案,共計督考43 個單位。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2、5款「主動提供貪瀆不法資料,經檢察官採用提起公訴,對查處案件有功者」、「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具有特殊績效表現者。」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警務正 徐志宏 查處員警於處理民眾住宅竊盜案遺落現場贓款,未依規定將扣案物品隨案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室保管,涉嫌侵占贓物案。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主動提供貪瀆不法資料,經檢察官採用提起公訴,對查處案件有功者。」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警員 羅慶昌 羅員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員林中川等2 員,查獲海洛因、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吸食器及犯罪嫌疑人2 人, 嫌疑人為求脫逃進行賄賂,惟羅員等2 人不為所動,仍依法偵辦。 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且金額合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警員 林中川 林員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員羅慶昌等2 員,查獲海洛因、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吸食器及犯罪嫌疑人2 人, 嫌疑人為求脫逃進行賄賂,惟林員等2 人不為所動,仍依法偵辦。 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且金額合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分隊長 孫錫銘 查處某分局出納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款案,計詐領款項金額達新臺幣3,500 多萬元。該案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行使) 偽造文書、盜用( 公) 印章等罪嫌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提起公訴。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主動提供貪瀆不法資料,經檢察官採用提起公訴,對查處案件有功者。」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所長 黃宗信 黃員擔任某分駐所所長任內,廠商欲致贈新臺幣10 萬元,惟黃員予以婉拒退還,並立即依規定填錄「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廉潔自持。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且金額合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社會司 科長 蘇佳善 蘇科長拒受餽贈,並簽報政風單位登錄,計4 案分別為:

一、某宗教理事長致贈「鍋寶超真空寶溫杯(15個)」。

二、某人民團體致贈「月歷及農民歷(各4 本)」。

三、某人民團體理事長致贈「元樂年輪蛋糕(2 個)」。

四、某宗親團體理事長致贈「高級茶葉禮盒」。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且登錄有案達3件以上。  
合計 十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