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1年度表揚廉潔人員
本部為發掘具有廉潔事蹟人員,做為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效法對象,推動廉能政風,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表揚廉潔公務人員作業要點」,函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含各級警察機關)提報推薦於92年(92年1月至12月)內具有廉潔事蹟,足堪表率之廉潔人員,經初審、複審計表揚8人,於93年12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時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18樓第5會議室,由本部林次長頒獎表揚,各頒發獎狀乙幀及獎金新台幣5仟元(禮券)整。
內政部暨所屬機關學校表揚91年度廉潔公務人員名冊
服務單位 |
職稱 |
姓名 |
具體事蹟摘要 |
符合條款 |
備註 |
警政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
警員 |
黃元聰 |
依法執行取締違規攤販工作,婉拒餽贈新台幣十萬元,經側面訪查屬實。 |
表揚廉潔要點第四點第一款「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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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偵查員 |
黃進玉 |
執行查緝逃犯任務,拒收詐欺通緝犯以畫作及古董行賄,廉潔可風,經編撰案例教育教材,並獲報紙媒體報導。 |
表揚廉潔要點第四點第六款「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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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偵查員 |
簡鴻祥 |
執行查緝逃犯任務,拒收詐欺通緝犯以畫作及古董行賄,廉潔可風,經編撰案例教育教材,並獲報紙媒體報導。 |
表揚廉潔要點第四點第六款「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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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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