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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度

  • 發布單位:內政部

內政部92年度表揚廉潔人員

本部為發掘具有廉潔事蹟人員,做為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效法對象,推動廉能政風,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表揚廉潔公務人員作業要點」,函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含各級警察機關)提報推薦於92年(92年1月至12月)內具有廉潔事蹟,足堪表率之廉潔人員,經初審、複審計表揚8人,於93年12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時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18樓第5會議室,由本部林次長頒獎表揚,各頒發獎狀乙幀及獎金新台幣5仟元(禮券)整。

內政部暨所屬機關學校表揚92年度廉潔公務人員名冊
服務單位 職稱 姓名 具體事蹟摘要 符合條款 備註
警政署台中市警察局 警員 林恆裕 執行取締違規停車勤務工作時,攔檢查獲涉嫌竊盜、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通緝犯,拒絕嫌犯先以新台幣53萬元,後以新台幣150萬元行賄予以釋放之要求,全案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行賄及其他所犯罪嫌提起公訴。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  
警政署台中市警察局 警員 陳俊男 與員警賴明義共同執行肅竊勤務時,查獲並逮捕持有毒品之現行犯,拒絕嫌犯以10萬元行賄要求釋放,全案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行賄及持有毒品罪嫌提起公訴。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  
警政署台中市警察局 警員 賴明義 與員警陳俊男共同執行肅竊勤務時,查獲並逮捕持有毒品之現行犯,拒絕嫌犯以10萬元行賄要求釋放,全案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行賄及持有毒品罪嫌提起公訴。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  
警政署台北縣政府警察局 偵查員 陳學獎 於偵辦刮刮樂詐騙集團案借提嫌犯偵訊時,拒絕嫌犯一再以新台幣3仟萬元行賄,要求該案只要偵辦到此、不再追查,即可收受款項,案經聯合報報導,並經台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查證屬實。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  
警政署台中縣警察局 警員 陳宗凱 與警員周洋池、羅西湖共同執行巡邏勤務時,查獲並逮捕持有偽、變造金融卡現行犯,拒絕嫌犯以盜領所得贓款新台幣39萬4千元行賄要求釋放,全案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行賄等罪嫌提起公訴。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  
警政署台中縣警察局 警員 周洋池 與警員陳宗凱、羅西湖共同執行巡邏勤務時,查獲並逮捕持有偽、變造金融卡現行犯,拒絕嫌犯以盜領所得贓款新台幣39萬4千元行賄要求釋放,全案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行賄等罪嫌提起公訴。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  
警政署台中縣警察局 警員 羅西湖 與警員陳宗凱、周洋池共同執行巡邏勤務時,查獲並逮捕持有偽、變造金融卡現行犯,拒絕嫌犯以盜領所得贓款新台幣39萬4千元行賄要求釋放,全案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行賄等罪嫌提起公訴。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者。」  
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巡佐 蕭良智 執行勤務時拾獲一旅客遺失行李,含攝影機乙台、皮夾乙只,內有美金1千2百元、伊朗幣21萬元,因未有旅客相關聯絡資料,逕送航空警察局保安二分隊處理。 表揚廉潔要點第4點第1項第6款「其他有助提昇本部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合計 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