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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3-07

壹、訂定目的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許可收費標準為內政部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作為申請許可為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應繳納規費之依據。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本標準訂定重點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申請許可應繳納書面及實地審查費之規定。
定明申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延展專業機構許可者,因二者均需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以下同稱)4,700元及實地審查費1萬4,200元。如經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第2條)
二、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書,應繳納證書費之規定。
定明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600元;如經撤回或駁回申請者,退還證書費。(第3條)
三、申請換發許可證書免繳納證書費之規定。
定明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等情形換發許可證書者,免繳納證書費。(第4條)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於預告期間,未有接獲人民任何具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