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訂定目的
協助警察學術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建立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及健全發展,並提供其建立良好組織運作之參考架構。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本原則之適用對象。
二、不當利益之態樣及禁止財團法人不誠信行為。
三、財團法人應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
四、財團法人應訂定檢舉制度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其主要內容及訂定時應注意事項。
五、財團法人應於相關規章、對外文件或網站等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並確實執行。
六、財團法人應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七、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員工等編制內人員行為之規範。
八、財團法人應訂定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之利益衝突迴避政策。
九、財團法人應建立有效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人員亦應定期查核其遵循情形。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預告期間無民眾留言或陳述意見,業依程序辦理發布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