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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1-18

壹、訂定目的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5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規範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以下簡稱儲槽)檢查項目、方式、合格基準、定期檢查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辦理儲槽檢查事宜,確保儲槽安全。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關於本辦法訂定重點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項目及適用對象。
為確保儲槽結構安全,依儲槽設置位置、壓力及容量,定明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項目,包含滿水檢查、水壓檢查、地盤及基礎檢查、熔接檢查適用對象。(第2條)
二、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方式。
依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項目,包含滿水檢查、水壓檢查、地盤及基礎檢查、熔接檢查,分別定明其檢查方式,以及實施地盤及基礎檢查時,儲槽管理權人應提供之資料,以利檢查之執行。(第3條)
三、儲槽完工檢查之判定基準。
為確保完工後之儲槽無洩漏或變形之虞、儲槽長期荷重沉陷量在地盤及基礎之承受範圍內,及儲槽熔接完善,避免儲槽爆裂或洩漏等危害,依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項目,包含滿水檢查、水壓檢查、地盤及基礎檢查、熔接檢查,分別定明其判定基準,以確保完工後儲槽之安全。(第4條)
四、一定規模儲槽定期檢查之檢查項目及頻率。
為確保使用中之儲槽安全,避免儲槽因氣候或環境等因素造成腐蝕、劣化或沉陷,致發生危害,定明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之儲槽,自儲槽開始使用後滿5年應實施外部檢查,其後每2年實施1次;自儲槽開始使用後滿10年應實施內部檢查,其後每5年實施1次,以及申請評估延長內部檢查期限之規定。(第5條)
五、一定規模儲槽定期檢查之檢查方式。
定明一定規模儲槽定期檢查之外部檢查,包括槽頂、槽壁、槽底板(儲槽基礎)及接地(接地線)之檢查方式,及內部檢查,包括頂板厚度、槽底板、槽壁、進出管槽內閥及儲槽內部撓性管之檢查方式。(第6條)
六、一定規模儲槽定期檢查之判定基準。
定明一定規模儲槽定期檢查之外部檢查,包括槽頂、槽壁、槽底板(儲槽基礎)及接地(接地線)之判定基準,及內部檢查,包括頂板厚度、槽底板、槽壁、進出管槽內閥及儲槽內部撓性管之判定基準。另為避免檢查不合格之儲槽發生危害,其管理權人應予改善或停止使用。(第7條)
七、本辦法施行前,業依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規定,經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儲槽,其下次定期檢查期限之起算方式。
定明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規定,實施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儲槽,其下次定期檢查期限得自該次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次日起算。(第8條)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於預告期間,計有台灣合成樹接著劑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樹脂公會)及台塑企業總管理處(以下簡稱台塑企業)表示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定期檢查的儲槽規模,僅規定「具一定規模之儲槽」,未明定量化標準(樹脂公會、台塑企業):消防法第15條之5第4項已授權本部公告一定規模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之範圍,後續並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告事宜。
二、檢查項目分為外部檢查及內部檢查,惟本辦法並無內部檢查之相關規範(樹脂公會):本辦法於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已定明內部檢查之檢查方式及判定基準。
三、外部檢查及內部檢查之「頂板厚度」檢查項目有重複作業之情況,建議以外部檢查為主(台塑企業):儲槽頂板之內部及外部均有腐蝕之虞,爰需分別辦理檢查,並非重複作業。
四、槽底板及接地線之檢查基準,建議「變位」、「移動」修改為「位移」、「脫落」(台塑企業):參採台塑企業建議修正文字。
五、本案影響所有公共危險物品儲槽運作,希望說明討論後再行公告(樹脂公會):
(一)本案前於112年8月9日召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草案)」研商會議,樹脂公會並受邀與會,於獲致共識後始辦理草案預告;本辦法發布後亦將辦理說明會,以利業界瞭解。
(二)消防法第15條之5第4項明定,既設儲槽自公告生效之日起5年內完成初次定期檢查,已充分考量檢查前之製程作業安排及辦理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