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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05-10
  • 發稿單位:戶政司

壹、修正目的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95年5月19日施行迄今,嗣經4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4年9月2日。為應各通報機關(構)實務作業,縮短死亡資料通報週期,周延通報規定,爰辦理本次修正。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計5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款規定宣告死亡事件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適用第4編第9章所定程序,爰將「死亡宣告」修正為「宣告死亡事件」,俾與家事事件法用語相符。(修正條文第2條)
二、為應法務部及國防部變更通報週期由「7日」縮短為「每日」,衛生福利部仍維持現行通報週期之實務作業,爰將「以7日為一週期」修正為「7日內」,俾切合實務。(修正條文第4條)
三、為精簡文字,刪除「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提供之資料」等文字;另配合將「同一週期內」修正為「通報期限內」。(修正條文第5條)
四、基於修法經濟之考量,避免嗣後僅因引用之條次變更而需配合修法,刪除引用條次;為正確戶籍登記,增列通報機關(構)查明處理後,如死亡資料有異動更新者,應將更新資料重新通報。(修正條文第6條)
五、為使戶政機關及早掌握死亡案件資料,以正確戶籍登記,修正戶政事務所應於辦理死亡登記後30日內,查明通報機關(構)是否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通報。(修正條文第7條)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111年2月9日至111年4月11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規定已踐行預告程序,期間未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