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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09-15
  • 發稿單位:警政署

一、本案業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規定踐行預告程序。
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下稱本辦法)原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6條第4項規定,由本部會同法務部、教育部定之。嗣因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08年6月19日修正第86條第4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本辦法之訂定依據業已刪除,致失所附麗,且本辦法之規定,業已增訂至「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