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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5條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07-23
  • 發稿單位:警政署

壹、修正目的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之1第1項及第20條第3項授權訂定,作為許可及管理槍砲彈藥刀械之依據。
  現行人民購置使用魚槍及原住民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之年齡,皆配合民法之成年年齡定為20歲,惟因民法所定之成年年齡可能隨時空背景、社會環境及國際趨勢等因素而調整,為使規範內容更具彈性而符需求,將申請之相關年齡限制修正為成年。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8條:修正第1項第1款,將購置使用魚槍關於年齡限制之消極資格,由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
二、修正條文第15條:修正第1項第1款,關於原住民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之年齡限制,由年滿20歲修正為成年。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