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發布實行以來,歷經九十六年十月二日、一百年二月十日及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三次修正。
為因應產業需求,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陸續新增各項實驗設施、設備及技術服務,同時鑑於近十年基本工資及物價上漲,部分實驗成本隨之增加,爰修正本收費標準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三條附表。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委託本所提供技術指導或訓練等技術服務之費率,新增差旅費用條文內容。(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本所實驗中心(室)會議室使用規定及費率,以擴大技術服務多元使用。(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修正國立成功大學申請使用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及以雙方名義議定合作承接之研究及實驗計畫之收費優惠規定,俾利活化實驗設施與擴大研究合作之需求。(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修正附表實驗設施技術服務費額表,新增13項、修正33項及刪除7項。(修正第三條附表)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