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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8-21

壹、廢止目的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係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因消防設備人員法業奉總統於112年6月2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61號令公布施行,據以規範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及罰則等事項,並依消防設備人員法授權訂定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就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收費事宜已另有規定,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貳、廢止意旨
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費業明定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本收費標準已無施行之必要。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