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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8-21

壹、廢止目的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84年8月11日修正之消防法第7條第4項規定訂定。因消防設備人員法業奉總統於112年6月2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61號令公布施行,據以規範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及罰則等事項,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貳、廢止意旨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管理等相關事項業明定於消防設備人員法及其相關子法,本辦法已無施行之必要。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