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訂定目的
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第6項規定,公告查禁前已持有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鑑於模擬槍與真槍差異甚微,且零件多數可共通使用,為避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經不法分子利用組成改造槍砲,或將整枝模擬槍拆解成零件,陷入無法處罰之困境,爰本條例修正將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一併納管。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參考本部109年6月12日台內警字第1090871316號、經濟部經商字第10902025950號會銜修正(後於本部 109 年 7 月 7 日台內警字第 1090871719 號、經濟部經商字第 10902031010 號勘誤部分文字)「禁止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公告,有關模擬槍之定義及現行實務,臚列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為槍管、槍機、轉輪、滑套、槍身、上機匣(上蓋)、下機匣(槍身)、彈匣及撞針。
二、為妥善管理報備持有之零件,研擬報備流程:報備持有應由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向團體所在地及持有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並於主要組成零件指定位置以鋼針或雷射刻印深度達0.3毫米以上辨識碼;報備繳銷者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參、預告期間未有人民意見。
發表人:渠正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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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黃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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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