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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8-01

壹、修正目的
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自91年12月31日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本次配合國防部及內政部組織改造、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將退休年齡延至65歲等,並刪除戰時未獲徵用及非道路受損之緊急搶修所需之重機械品項,即免納為編管範圍,爰修正本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規定。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
配合國防部及內政部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主管機關修正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協調機關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修正條文第2條)
二、刪除戰時未獲徵用及非道路受損緊急搶修所需之重機械品項
有關刮運機、碎石機、混凝土拌合機、瀝青加熱器、瀝青拌合機及瀝青分佈機等6項,考量非屬國防部規定之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徵用需求之推土機、平路機、挖土機、空壓機、壓路機、起重機及鏟裝機等7類工程重機械項目,且非屬交通部道路受損之緊急搶修所運用,即不納入編管範圍,爰予刪除,並調整款次順序。(修正條文第3條)
三、調整人員編管年齡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與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將勞工退休年齡延至65歲,爰修正有關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編管年齡為18歲至65歲。(修正條文第4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一、預告期間僅民眾提出與修正草案無關之意見。
二、餘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