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名稱並修正為「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7-08

壹、修正目的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以下簡稱規格表)原係行政院為規範警械之種類及規格,依警械使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授權訂定。茲因本條例於111年10月19日修正公布,第一條第二項修正授權訂定機關、統一警械種類用詞及刪除「規格」文字,爰配合修正規格表,名稱並修正為「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以符實需。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統一警械種類用詞為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
二、警械之規格涉及材質及尺寸等細瑣內容,為免日後頻繁修正,爰刪除「規格」文字並修正名稱。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無人民提出意見。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周文文
聯絡電話:02-23215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