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以下簡稱規格表)原係行政院為規範警械之種類及規格,依警械使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授權訂定。茲因本條例於111年10月19日修正公布,第一條第二項修正授權訂定機關、統一警械種類用詞及刪除「規格」文字,爰配合修正規格表,名稱並修正為「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以符實需。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統一警械種類用詞為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
二、警械之規格涉及材質及尺寸等細瑣內容,為免日後頻繁修正,爰刪除「規格」文字並修正名稱。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無人民提出意見。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周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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